菜机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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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时间:
2024-11-30 09:26:28
更新时间:
2025-04-17 06: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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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教育局

黄埔区教育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广州市黄埔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广州市黄埔区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教育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和体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和体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类学校及体育场所的布局结构调整、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教育和体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区级教育和体育经费的使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教育和体育系统的国有资产;检查本区教育和体育财政拨款的执行、使用情况;指导和推进区教育和体育方面的基本建设;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体育设施的配置;指导和监督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本区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负责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  (四)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教育体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系统教学研究,主管本区的语言文字及普通话推广工作,推进区教育局系统的教育学会及下属的各学科教研会工作。  (五)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六)负责本系统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行政部门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和体育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七)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开展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审理;开展本系统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  (九)按管理权限负责区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及社会教育机构的开办、撤销、合并、变更等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负责全区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国有体育资产。  (十一)负责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体育活动,指导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十二)负责对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规划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业余训练工作。指导优秀运动员苗子队伍建设和选才工作。  (十三)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对本区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学校体育教育工作。  (十四)组织做好国际、国家、省及市体育比赛的承办工作并提出建议,做好备案;负责区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负责区体育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和交流。  (十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宣传、统战(含对台、侨务、民族宗教、党派等)工作。  (十六)负责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女组织等工作,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依据法律、法规及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本部门职责履行范围涵盖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域。  第四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统筹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督办、电子政务、文书档案、史志年鉴、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应急指挥、意识形态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含境内业务交流接待)的统筹与协调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负责抓好局机关精神文明工作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牵头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统筹对口教育援助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统战、“双拥”、扶贫、外事、侨务工作。负责检查本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工作,规范教育办学行为,对教育收费、招生、校务管理等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检查;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对社会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教育帮扶等专项工作;负责区内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指导;负责查处有关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违法办学行为;负责经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年度检查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工作;指导区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制定全区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区内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依法管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学校;负责开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教育交流;负责区内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整顿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处理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纠纷;负责查处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牵头组织并协调开展社区教育和成人教育;对口联系区内高等教育院校。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规划建设科。拟订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负责全区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牵头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统筹指导各类学校基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对区属学校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综合业务科。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全区校园安全管理、应急教育、校车管理、食品安全、综治维稳工作;制定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承担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外籍人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科学、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区性学生科学、艺术、国防等各类赛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开展科学、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指导本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卫生、科学、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负责落实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体育发展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区体育场所的结构布局调整,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体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体育活动,指导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负责对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规划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业余训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运动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改造,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对本区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国际、国家、省及市体育比赛的相关工作;负责区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负责检查指导体育机构的收费管理;负责区体育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和交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承担区级教育、体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教育、体育经费投入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对教育、体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政府采购(含信息设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局属学校的后勤社会化工作;审核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管理体育彩票公益金、教育资金、扶贫助学和奖励;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负责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做好下属事业单位教职员工的交流、调配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公费医疗的审核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全区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师资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核准工作;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负责各类教育工作者(教师)的评选推优工作;指导区教育系统的工会、妇女和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批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查办或协助查办本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开展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收支情况,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制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主任督学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统筹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督办、电子政务、文书档案、史志年鉴、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应急指挥、意识形态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含境内业务交流接待)的统筹与协调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负责抓好局机关精神文明工作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牵头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统筹对口教育援助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统战、“双拥”、扶贫、外事、侨务工作。负责检查本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工作,规范教育办学行为,对教育收费、招生、校务管理等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检查;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对社会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二)基础教育科。  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教育帮扶等专项工作;负责区内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指导;负责查处有关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违法办学行为;负责经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年度检查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工作;指导区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三)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制定全区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区内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依法管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学校;负责开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教育交流;负责区内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整顿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处理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纠纷;负责查处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牵头组织并协调开展社区教育和成人教育;对口联系区内高等教育院校。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四)规划建设科  。拟订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负责全区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牵头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统筹指导各类学校基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对区属学校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五)综合业务科。  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全区校园安全管理、应急教育、校车管理、食品安全、综治维稳工作;制定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承担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外籍人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科学、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区性学生科学、艺术、国防等各类赛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开展科学、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指导本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卫生、科学、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负责落实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六)体育发展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区体育场所的结构布局调整,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体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体育活动,指导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负责对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规划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业余训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运动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改造,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对本区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国际、国家、省及市体育比赛的相关工作;负责区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负责检查指导体育机构的收费管理;负责区体育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和交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七)计划财务科  。承担区级教育、体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教育、体育经费投入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对教育、体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政府采购(含信息设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局属学校的后勤社会化工作;审核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管理体育彩票公益金、教育资金、扶贫助学和奖励;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八)组织人事科  。负责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做好下属事业单位教职员工的交流、调配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公费医疗的审核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全区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师资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核准工作;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负责各类教育工作者(教师)的评选推优工作;指导区教育系统的工会、妇女和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九)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批管理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查办或协助查办本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开展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收支情况,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制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挂牌运行。其宗旨为:向海内外广泛募集资金,重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亦支持一些地方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其目标为:努力办成全国最好的基金会之一。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组织资助赴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三)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奖励对中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六)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张保庆  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提名并经协商确定;  (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重要事项的决议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7名,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中产生。监事与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